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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5-03-2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章红雨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发布,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日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发布,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计28条,比现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增加了14条,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首先,新《办法》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更加规范、细化的规定,排除了不属于内部资料范畴的一般印刷品和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一方面,明确了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一般印刷品,无需申领《准印证》。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发《准印证》。

  其次,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这也是新《办法》的明显特点。新《办法》详细规定了内部资料在内容、版本记录及发送范围、经营管理、人员机构、印刷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如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等。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内部资料的样本缴送制度、审读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针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半年一换证太频繁的问题,新《办法》延期换证时间调整为每年一次。

  再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新《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校内学生编办内部资料的情况,新《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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